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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实施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山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山师专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各部门副科级(含党支部书记)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校级及各部门党政领导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纪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贯彻本规定,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师生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校党委委员、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要列入履职考核
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和不准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一)在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二)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部门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若有接受的必须在10天内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的,领导干部知情的视同本人收受予以处理;不知情的,经查实也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其配偶、子女个人不准在所管辖的范围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未自己及配偶子女牟取利益。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一)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时,必须负责填写干部推荐表,署名推荐,不准授意或指令推荐。
(二)不得直接点名考察干部,考察人选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每职位确定2-3名考察对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四)各部门在引进教师或管理人员时,必须经过面试(含口试、笔试)等形式,经部门教职工民主讨
论同意后上报人事处,领导不能个人说了算。
(五)不得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采取各种手段拉选票。
(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未本人牟取职位。
(七)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得在干部考察或引进人才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上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批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中介商和施工单位取得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二)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
(三)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以及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工程分包单位或人员,并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四)直接参与授意有关人员加大工程款拨付额度,以及巧取名目将工程款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五)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招投标,并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和廉政合同。
违反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设备采购,资金监管等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个人直接审批项目,资金或干预项目、资金的审批。
(二)利用职权,以各种方式或借口,或巧取名目,干预项目、资金的审批。
(三)向设备采购部门指定供货单价。
(四)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罚款。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和扩大福利补贴标准和范围,滥发现金实物、挥霍浪费。
(六)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违反设备采购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党政处分。
第十二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收入申报制度。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丧喜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一)禁止领导干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借出差之机绕道游山玩水;不得用公款出国旅游;不得以个人名义储存公款;不得以虚报、慌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证书。
(二)领导干部不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搞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的接待。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度假村等进行娱乐活动。
2、违反规定两处以上购、建房改住房及在公有土地上建盖庭院式住宅。
3、违反规定购置、借用、占有小汽车。
4、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和安装电话以及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网费用。
5、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后公车私用。
对违反规定,经做工作不纠正的,当年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不准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接受色情异性按摩。
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文山师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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