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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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