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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珠海市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公开、透明、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严堵“跑官要官”风。
一是民主推荐制。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必经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须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民意测评,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70%,可提拔任用票达70%以上方可提拔;考察中的个别谈话人员须包括上级、同级和下级,人数保证在12人以上
二是竞争遴选制。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办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突破地域观念,允许非珠海户口人员参加公选;突破身份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公选。
三是群众监督制。拟提拔任用干部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经市委常委会讨论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须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被考察人照片和拟任职务,接受干部群众与社会监督。
四是讨论决策制。制定各级党委(党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求人事问题列入各级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事项。实行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市委组织部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等制度、办法。
五是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推荐、考察,谁负责”原则,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明确推荐范围、形式、对象和责任;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明确考察机关、考察小组、考察对象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建立考察人员业绩档案,定期进行考评工作情况,对有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通风报信、索要好处、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予以处分。
六是记录备案制。出台关于实行“跑官要官”记录在案制度的暂行规定:凡跑官要官者,一律列入本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门档案;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和跟踪观察,五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坚决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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