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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各部门: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二、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系、各部门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收费要做到以支定收,多退少补,及时结清;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的,经批准可收取适当的上机辅导费;发给学生的证卡首次不得收取费用,再次补发的可收取相应的补办费;“公物押金”不得收取,学生遗失、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各类“专业证书费”按代收费项目办理。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生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六个规范”: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规范票据;规范账户开设;规范收缴分离;规范财务归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各系各部门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资金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领导,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管业务的有关领导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纪事件。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六、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学生处和各教学单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在操作过程中要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对学生要加强诚信教育,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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