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暨认真做好200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做好2007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现将《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部门实际和考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核表下载与填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和《考核登记表》各一份,管理人员和工人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所有表格均由各部门从网上下载填写,打印时用16K纸张双面打印。下载网址:(1)ftp://192.168.8.251→履职考核;(2) http://www.wstc.net.cn/rsc/index.htm→表格下载。

二、各部门要净化考核环境,改进考核方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对被考核人的评价要客观公正,防止片面性,不能简单地以票数或以分数决定考核等次,要结合平时考核的实绩记录和民主测评、量化测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使考核做到公平公正。

三、对脱产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访问学者、出国留学)、下派支教、挂职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通知本人按时参加考核。

四、考核前请有关职能部门向各考核组织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教务处提供:教师考勤情况;教学督导意见;教学事故通报情况;学生网上评教情况等。

2、科研处提供:教职工课题、项目立项研究情况,科研量化考核得分情况。

3、人事处提供:教职工会议签到、请假情况。

4、党政办:教职工违纪处分情况。

五、考核时间:2007年12月17——21日。

六、各部门上报材料要求:

1、考核结束后,各部门考核小组要将本部门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于12月21日下午5:30前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人事处)。

2、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的,请另附文字说明。

3、对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二、2007年各部门履职考核“优秀”名额分配表

三、各系部考核小组名单

四、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查询下载:http://www.wstc.net.cn/xsc/bian/bzrgz/bzrgz.htm

五、2007年度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

(查询下载:http://www.wstc.net.cn/zzb/index.html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履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综合评价、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履职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及外出学习进修的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履职考核内容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考核部门可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自行拟定本部门考核办法及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全方位的考核测评,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或聘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对工作人员本年度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条 教学人员(专任教师)重点考核: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识水平、承担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取得的相关成果等。其中教学和科研工作分别按教务处、科研处制定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班主任重点考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组织引导、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班风学风建设等。

第七条 党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管理育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政策理论素养、协调组织能力、创新精神,及岗位工作的绩效等。

校级领导的考核由学校组织部组织实施,考核等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中层干部(包括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考核均按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服务育人、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履行本岗位职责情况等。

第九条 工勤人员重点考核: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岗位操作技能,安全工作,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完成情况等。

二、考核等次及具体适用办法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突出,能高质量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合格(称职):德、能、勤、绩达到岗位要求,能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德、能、勤、绩一般,基本上能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德、能、勤、绩有一项明显达不到受聘岗位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

1、组织观念不强,纪律松懈,迟到、早退次数较多,有旷工现象者;

2、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团结协作精神较差,贻误工作者;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进度计划或教学效果较差,学生意见较大者;

4、集体观念淡漠,经常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研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者;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分配者;

6、工作有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7、考核当年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或教学一级事故主要责任承担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1、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差,团结协作精神差,办事效率低,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工作责任心差,玩忽职守,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责任事故者;

3、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寻衅闹事、吵架斗殴、酗酒赌博、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和学校秩序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或经常迟到、早退,有3次以上旷工现象者;

5、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

6、不热心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干私活上,或因在校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明显侵犯学校权益者;

7、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本单位技术成果扩散、转让,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8、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9、受刑事处罚者;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者。

第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旷工累计超过五天的教职工,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上款规定的病假事假不含法定的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及探亲假。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请假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送当年考入外地大学的子女入学者,视为出勤,不以请假论处。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当年新调入人员、挂职锻炼人员、脱产学习(培训)半年以上人员、下派支教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确定为合格(称职)。考核时有关情况可由其调动前单位、挂职单位、学习(培训)单位、支教学校提供或出示评语。

2、在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及民主党派兼职的人员,按其在校内担任的实际职务考核并确定等次。

3、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称职)。

4、当年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本科毕业者不确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研究生毕业者确定考核等次。

5、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职工,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优秀指标分配

第十五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总人数的15%。人员少于5人的部门,可组织业务相近的部门集中考核,分配“优秀”名额。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考核时,“优秀”名额较多的部门,可以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的职称、职务、工龄、岗位性质等因素,对“优秀”名额进行再分配,分类分层次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八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定量考核按教务处和科研处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并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进行;定性考核以领导、学生和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定性考核以民主测评(管理和服务对象、同行评议)和考核小组评鉴的方式进行,定量考核按各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时,对“基层考核”与“考核小组考核”的分值比例应作明确规定。具体分值比例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但应报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量化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计分的,各部门应严格掌握计分标准,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第二十一条  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对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业务能力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组织准备。考核原则上以各系处为单位组成实施,人数少于5人的部门集中考核。各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负责人及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具体事宜。各考核小组应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有关考核文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并向本部门教职工公示,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履职考核表,公开述职。

3、评议等次。各考核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与量化考评、服务对象和同行测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形式,在评议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在本部门公示,征求意见。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由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班主任由学生处确定考核等次,其他教职工由所在考核部门确定等次。

4、学校审定。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考核小组上报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集中审议,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对考核拟定为“优秀”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5、意见反馈。人事处将学校审定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返还考核表)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后存档。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职称职务晋升、人事聘用、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者,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未参加考核、见习期未满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者,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未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不定考核等次者,不发绩效工资(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考核不确定等次者、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不发当年学校年终奖金;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发当年学校年终奖金的50%。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为“优秀”的,与次年学校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作为个人评选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参考条件。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7年度履职考“优秀”名额分配表

部门

应有人数

见习期不定等次人数

参加考核并定等次人数

“优秀”名额

中层干部人数

比例(15%)

2006年剩余指标

2007优秀名额

2007剩余指标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校领导

5

 

5

0.75

 

 

1

 

 

 

 

中层干部

副处级
(含主持工作的正科级)

28

 

28

4.20

 

 

4

 

 

 

 

正科级

31

 

31

4.65

 

 

5

 

 

 

 

副科级

13

 

13

1.95

 

 

2

 

 

 

 

班主任

67

3

64

9.60

-0.40

 

10

 

 

 

 

其他教职工

组织、宣传
学报、工会

8

 

8

1.20

-0.30

0.90

1

-0.10

4

3

 

招就、团委
纪委办

4

 

4

0.60

0.00

0.60

1

-0.40

2

3

 

人事、财务
科研、基建

11

1

10

1.50

0.15

1.65

2

-0.35

5

1

 

学生处

9

 

9

1.35

0.20

1.55

2

-0.45

1

1

1

党政办

9

 

9

1.35

0.45

1.80

2

-0.20

1

2

 

教务处

7

 

7

1.05

0.00

1.05

1

0.05

1

2

4

成教处

6

 

6

0.90

-0.35

0.55

1

-0.45

1

2

 

中文系

15

1

14

2.10

-0.15

1.95

2

-0.05

1

1

 

政史系

7

 

7

1.05

0.30

1.3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