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师专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校内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山师专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缓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超编部门或因机构、岗位调整的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部门解除聘用关系的解聘人员;

3、不接受某岗位聘任,又未被其他岗位聘任的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批准的辞聘人员;

5、缓签聘任合同的缓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住院或门诊)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军队转业和退役后工作不满三年的;

4、未满试用期的;

5、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下列人员可作为未聘人员,由原部门负责管理,不占部门编制:

1、患绝症、长期病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因工伤残不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也不愿调换工作岗位的;

3、在编不在岗的;

4、违法、违纪在调查处理期间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管理

(一)所有未聘人员均需填写《未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部门、人事处、本人三方各存一份;

(二)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未聘人员的待聘期不超过12个月,同时学校应为未聘人员提供至少2次上岗机会,学校12个月未提供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的待聘期6个月。其中拒聘、辞聘人员从拒聘、辞聘之日起给予3个月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三、培训

(一)未聘人员积极主动参加业务技能培训,人事处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和用人部门的用人条件组织未聘人员积极参加转岗、上岗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分短期(6个月之内)和长期培训(6个月以上)两种,长期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

(二)短期培训的方式以校内培训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安排或委托校外有关单位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脱产培训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未聘人员参加培训的所有费用自理。

四、安置

(一)未聘人员要根据自身情况,积极竞争新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应配合人事处,支持和关心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积极协助和推荐未聘人员转岗。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未聘人员。

(二)提前退休

1、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干部:男60岁,女55岁;工人:男60岁,女50岁)5年内(含5年)、确因身体或能力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未聘用上岗的人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2、原从事教辅、管理、后勤服务的未聘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并提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符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②工作年限满30年。

(三)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提前退休申请表》,经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并转入学校离退休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校内安置:

1、规范校内临时用工制度。凡使用临时工的部门或缺编的部门,由人事处根据岗位情况按比例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部门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聘用未聘人员,可给予3个月试用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接受。

2、未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被校内部门聘用的,聘用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3、未聘人员被试用的,试用部门应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日常管理,试用期满由试用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由试用部门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合并计入聘期,并由人事办理校内调动手续;不合格的仍交由学校管理。

(五)未聘人员待聘期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通过鉴定),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六)辞职

 未聘人员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提出申请离开学校辞职的,并提供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按本人辞职当月工资(含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补贴)为基数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辞职金;其他申请辞职的,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辞职手续,不发辞职金。

  五、待遇

(一)未聘人员因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而提前退休的,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基本工资(但要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折算为退休费后发给),其余各项津贴、补贴等,按退休人员办法处理;其他提前退休的,各种待遇按退休人员办理。

(二)未聘人员办理病退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病退待遇,不享受校内津贴。

(三)未聘人员被批准参加培训或学习的,在培训或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国家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正常工资晋升、交纳各种保险,不再享受校内在职人员的相关待遇。

(四)未聘人员待聘期内的生活待遇,学校按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比例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不享受校内津贴,不参加晋升职务或正常晋升工资。

(五)待聘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当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低于文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时,按文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发给。

(六)未聘人员被校内部门正式聘用的,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享受校内同类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