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师专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字[1999]16号)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学校编制管理,是学校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整各类人员结构,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支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坚持总量控制,计划调节、规范合理、精简高效,以教学、科研为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在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内,由学校自主确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算。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我校在校学生规模,处级党政管理机构设立在个以内。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科级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各部门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系二级管理。系和部门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章    编制结构

第八条  学校编制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科研编制和职员编制。

(一)学校总编制:按生员比 10 1 确定。

(二)教师编制:按生师比 16 1 确定,占总编制的 60%     

(三)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 15%

(四)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 5%

(五)职员编制:占总编制的 15%

(六)机动编制:占总编制的 5%

第九条  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为:本科、专科生 1 ,一年以上进修生为 1/1.5 ,夜大生为 1/3.5,函授生为1/7

第四章     编制核定

第十条  教师编制

(一)定编范围: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学部门从事教学工作并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公共课教师编制主要指本部门无全日制专业,承担全校公共课的教学部门编制。既有全日制专业,又兼全校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部门,可在专业课教师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并根据课程开设的难易程度、听课学生数(大、小班)等因素进行调节,不搞一刀切。

(三)学校核定部门编制时,可以根据文理科差别、各学科差别、公共课和基础课差别,在总编制范围内对各教学部门编制进行调节。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定编范围:学校批准成立的从事实验技术的实验室人员。

第十二条  情报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按照 140 : 1 — 160 : 1 的生员比确定(或按藏书量确定)。

第十三条  职员编制

(一)定编范围:非教学部门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及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双肩挑”兼职教师)。

(二)定编方法:按总编制的 15% 确定,编制根据部门及科室业务量的大小再行分解。

第十四条  科研编制

(一)定编范围: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

(二)定编方法:在总编制 5% 的范围内,按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每年根据科研经费的申请情况,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带课题和经费进编制,完成课题出编制,有了新的课题和经费再重新申请编制。

第十五条  后勤编制

根据后勤社会化进展程度处理,暂不确定。原则上以退休、自然减员等方式减编,使后勤部门逐步从学校分离,实现社会化。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由人事处统筹,每两年核定一次。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急需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机动编制解决,引进当年可不占部门的编制。

第十八条  内退人员、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学者)、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探亲等)、在职学习(进修、攻读学位),占所在部门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