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师专教学系列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岗位根据教师职务分设为教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系列,聘用时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基础,暂不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教员(试用期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公共课教学工作。
(二)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班主任工作。
(三)观摩导师或同行教师教学、实验工作,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承担基层支教工作。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一)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一)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三)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
(四)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方法研究。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五)根据需要,指导提高新教师(教员、助教)的教学科研水平。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一)承担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
(二)承担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任务。
(三)主持本校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凡受聘以上教学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几项共性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上一年度履职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专职教师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兼职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分配或调入的教师给予1—2年的过渡期。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教员的聘用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相关学科教学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英语达到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水平,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条 助教聘用的基本条件是,符合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履职考核合格。
(二)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三)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2004年以后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须达到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水平。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四)能胜任学生管理和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讲师聘用的基本条件是,符合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理论课。
(二)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年均1篇(第一作者)以上,艺术专业教师有作品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中参展、参赛、入围年均1件以上;体育专业指导师生参加州级以上比赛获奖励年均0.5件以上。
第十二条 副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是,符合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其中(一)(二)为必备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主干基础课。
(二)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年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参与编写本学科专业教材1部(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艺术类专业教师有作品发表或获省级以上奖励年均2件以上;体育专业指导师生参加州级以上比赛获奖励年均1件以上。
(三)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获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发明专利1项(以证书为准)。
(四)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主持过校级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三条 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是,符合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其中(一)(二)为必备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主干基础课。
(二)取得教授资格以来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年均2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重要学术刊物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封面署名前三名为准)以上;艺术类专业教师有作品发表或获省级以上奖励年均2件以上;
(三)取得教授资格以来获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发明专利1项(以证书为准)。
(四)取得教授资格以来主持过省厅级项目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聘用时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或国家级研究院所以及国家级出版社所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自然科学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论文集索引)”检索的论文;
(三)社会科学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S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论文;
(四)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发重要观点的论文;
(六)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上”或“以下”之规定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