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年限为几年,毕业时学制一律以三年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在2至4年内浮动。但学习年限超3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交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重修课程费等)。如四年学习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入学与注册
1、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治。学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成绩除载人《学生成绩通知单》通知家长外,还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2、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每门课程均进行考试,学生按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经考试及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3、考试课程学期综合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占80%,平时成绩占20%,其中平时听课(考勤)、参与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实验情况等占10%,期中测试或章节测验占10%。
4、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并交纳双倍重修费。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文山师专考试管理条例》。
5、公共体育课的考核按国家教委体[1990]0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6、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文山师专操行量化考核办法》为依据,由班主任组织对每个学生进行量化考核,评定成绩,经系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处。
四、免听、免修、重修
1、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或免听某些课程。
2、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第15周内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字报经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开设该门课程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也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须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方可同意免修。给予学分,并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学生所选课程,如因部分时间相冲突或因外出见习、专业实习等不能参加听课,可申请间段免听。学生申请免听,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批准报教务处同意,方可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测验和考试,成绩及格给予记学分。如考试不及格,须重修。
4、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军训、教育实习,专业见习、毕业论文、体育课等,不得免修或免听。
5、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授课时数的1/3者(包括病假、事假和旷课),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6、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双倍交费重修。
7、重修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重修字样。
8、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向学校缴纳重修费、学费按该课程学分(时)计算。
五、缓 考
1、学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缓考,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时间一般在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
2、缓考成绩按学期综合成绩评定办法评定。
六、转系(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人该系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人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门诊或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应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查实确有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如需转出、转入省内其它高校就读,须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报省教委批准,方可转出、转入;
3、学生转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后,以不满意自己修读的专业为理由要求转系、转专业者;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5、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6、无正当理由者。
七、休学、停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5、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停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停学、休学的学生,在其停学、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九、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取得的学分不到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
3、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等疾病者;
6、在学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