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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自主选课
学分制的实施应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权,但鉴于学校目前的实际、学生只能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任课教师、修读时间、修读课程及调节自己的学习进程。
1、选教师:有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
2、选时间: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或同一学期不同时段开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负担轻重,选择满意的时间听课。
3、选课程:学生可以从数门任意选修课程中,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选择修读课程。
4、选学习进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以提前修读或申请缓修各类课程。
二、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2、学生须按要求,按规定先保证必修课程的修读,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进行修读。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选后续课程。
3、一学期内学生修读学分一般不少于18学分或超过30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系(室、中心)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4、必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5、任意选修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
三、选课方法及规定
1、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有关教学指导书、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及有关注意事项,按要求进行选课。
2、每学期第八周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全校开课课程目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按要求填写选课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持选课单、选课上机卡到教务处或中心选课。
3、学生选定课程及任课教师后须将选课单交选课操作人员,以便核对。
4、专业必修课程及限定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少于20人(特殊专业除外),公共必修课程选修学生少于50人,应通知学生改选教师,如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而选修学生都不到凹人或50人,应由选修学生人数最多的教师开课;任意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少于30人,音乐、美术专业技能课少于20人,原则上停开,应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每学期未由教务处、各系(室、中心)公布各门课程选课学生名单和课程表,一式三份(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送开课部门、一份留教务处)。
6、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补退、改选或增选手续。
7、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一般不可退选、改选或增选,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申请,经导师、各系(室)、教务处同意,并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8、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课,完成指定作业,参加各阶段的测试和考试。不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9、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各系、室组织选课,并将选课结果送教务处备案,公共课和任选课程由教务处组织选课。
10、学生若对某门课程感兴趣,但不参加考核,可以不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旁听。旁听课程不计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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