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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促使文理渗透,积极汲取各学科新成果,加强技能技巧训练,发展学生个性与能力、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一、宗旨
设置辅修专业旨在培养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使他们成为具有辅修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辅修专业的学分、学制、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辅修专业开设21—25学分的专业课程,课程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不延长学制,开课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3、辅修专业一般单独为辅修学生开课。有特殊困难的专业及课程由系(专业)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采取让辅修专业学生跟本专业专科班听课的形式。
4、开设辅修专业由各系(专业)全面规划、确定方向、开设目的、课程设置、学时、学分数、教师安排、招收学生数及学生修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教务处在汇集各系(专业)上报的辅修情况后,报经省教委高教处审定,一般在第二学期将当年全校开设辅修专业、课程简介向学生公布,以供学生报名。
6、各系(专业)向全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均由各系(专业)负责组织报名登记及安排上课时间,教务处负责协调。
7、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不安排试听,辅修人数达20人(含20人),可以开班。
三、辅修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内容要求
辅修专业课程应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应与专科要求一致,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四、学生报名及审批程序
1、学生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专业)主任审核同意后,以系为单位将申请表连同学生成绩报教务处教务科。
2、由教务处会同有关专业审查学生辅修资格,确定录取名单并向学生公布。
3、为确保辅修专业质量,在审批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确定取舍。
4、学生如因修读辅专业影响主专业的学习,学生所在系(专业)主任有权决定取消其辅修资格,并通知辅修专业主管系室,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五、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只许辅修一个专业。
2、辅修专业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前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3、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的主管系室负责登记,学业结束时,将所学课程的全面成绩(报盘)报教务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若重复、学生应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并填写《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批;辅修专业成绩单上记“已学”字样,但不记学分,所缺学分用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学分补足。
5、辅修专业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若取得的学分达不到1/2者(含1/2),应取消辅修资格,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可作为任选成绩记录,记入学分。
6、辅修专业学生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发给辅修证书。
7、辅修专业学科应按学分(以学期为单位)缴纳适当的辅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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