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竞争上岗,同时规范教师任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二学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学年内,必须参加一门以上课程的竞争上岗或推出一门任意选修课。
2、教师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加竞争,若采取非正常手段竞争应给予相应处理。
3、教师应根据所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原则上以承担一门课程为主,另外一门课程为辅;含选课在内,教师一学期承担课程不能超过3门。
教师上课最高时限:①校级领导每学期只能承担1门课;②中层干部每学期只能承担2门课;③一般兼职教师每周上课4节;④专业课教师每周上课10—12节;⑤公共课教师每周上课12-14节。
非教学部门职工需兼职上课的,需按校字[1995]43号《本校行政人员任课的有关规定》及校字[1999]36号《关于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兼课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教学需要,须外聘教师的系、室、部门,应在计划开课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须外聘,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聘用。凡未按规定外聘教师,学校一律不支付酬金,由聘任部门自行解决。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