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
| 朱叶:同学们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答疑活动。 问:师好,能说一下这门课程的要求吗? 朱叶: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课程结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关于学习教材,必读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第二版)》,皮纯协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参考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指导书(第二版)》,杨毅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作业一般包括小论文、专题讨论、综合测试和期中考试等形式,由中央电大统一布置。平时作业按百分制计。平时作业的成绩有两次计入总成绩,两次作业成绩的平均值按15%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 问:这些内容那些更重要一些? 朱叶:内容都很重要:尤其是教材中的五编内容,都很重要。本门课程内容比较多,涉及面比较广,所以学习时要多努力。 问:直播课我没有收到,能讲一下吗? 朱叶:可以。直播课主要建了三个大的问题,一个是形成性考核的问题,一个是期末复习的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考试题型和要求。 问:行政处罚与其它概念的区别是什么? 朱叶:1.行政处罚与刑罚 制裁的性质不同;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制裁的机关不同;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问: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哪些? 朱叶:这一章里的行政处罚讲得内容比较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一共8章,188条内容,内容涉及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责任等。我们的教材也讲到了六个问题,包括概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和设定、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教材看,基本是对《行政处罚法》的诠释,所以大家在学习这一部分内容时,还要注意看看《行政处罚法》条文。 问:行政处罚法的内容重要吗? 朱叶:当然重要了。 问:第一编的内容怎么把握? 朱叶:第一编是导论,一共2章,包括概述和基本原则,这是本门课程的入门引导,都是一些很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知识。其中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贯穿整个内容的基本原则。 问:案例2: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的两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某。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议,但李某不听。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 李某的铁匠铺搬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租、使用。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朱叶:案例是比较难的题型,回答时要注意。本案例的参考答案要点是,你也可以有你自己的看法: 1. 王某无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 (1) 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 (2) 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 (3) 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 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 (2) 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 3. 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 (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 (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 (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性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什么是行政权限? 朱叶: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问:订立行政合同有什么作用? 朱叶:行政合同是一种很有弹性的行政管理形式,它既不同于行政命令完全限制行政相对方的自由,窒息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同于民事行为的自由随便。它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协商自由和行政优益权的有机结合,从而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倭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二)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我国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出现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群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补充单一的行政命令手段。行政合同适应了这种形势变化的要求,必将得到较快的发展。 问: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朱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的具体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规章违法设定或者扩大行政处罚权限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予以 撤销。 朱叶:今天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以上所有内容大家均可以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论坛中看到,欢迎大家继续到该课程论坛中发贴提问。谢谢大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