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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舍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校聘用,在各学生住宿楼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生活指导、就业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以及组织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的专职或兼职教师、管理干部,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为使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的设置 第三条 按学生住宿楼幢数设置辅导员,每幢楼二至三名辅导员。 第四条 各系、教学部门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中、青年教师或党政干部担任辅导员工作。辅导员统一由学校聘任,任期一至二年。 第五条 各系、教学部门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均应担任一至二年辅导员工作,凡是不服从组织安排或经辅导员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各系、教学部门暂缓受理其任职资格的评审、晋级及聘任。 第六条 各系、教学部门应于每年六月确定辅导员,报学校统一聘任。新任辅导员应先进行学生就业、学生心理健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培训(与班主任同期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校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政治学习,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严格遵守纪律,引导学生对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八条 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式各样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指导学生自己管理自己,使宿舍形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宿舍群体。 第九条 深入宿舍,关心学生,和学生交朋友,经常与学生谈心,针对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就业的困惑、成长过程中情感的困惑、心理上的障碍等等)开展咨询和指导工作,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自习、考勤、生活、宿舍卫生以及体育锻炼等有关方面的情况,注意听取学生
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做在前头,努力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生选修课目、课外阅读和专升本等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心理咨询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奖惩 第十二条 担任辅导员的教师或管理干部,经考核能胜任工作者,不论任课与否,应按时直接评定为助教、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担任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在申报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减免三分之一的教师工作量,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校聘辅导员为五级或六级岗位,对工作绩效突出的辅导员,由学校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全校辅导员工作会议,表彰优秀辅导员,并记入业务档案。校级优秀辅导员除发给奖状、奖金外,在晋升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称职的辅导员,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解聘。被解聘者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晋升职务的申请。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辅导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辅导员在各系、教学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教学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辅导员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处每月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汇报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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