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定)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能够自信自立、善学善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明事懂礼、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坚韧不拔、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等基本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年限为几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可以在2年至5年内浮动,但毕业时学制一律以三年计。学习年限如超过三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缴纳有关费用 (住宿,水电费,重新学习费等)。如五年学习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写信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应回家治疗。学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手续。
(一) 学生注册需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系(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自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病确需续假者,需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 未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超过10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 假
第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均须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缺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系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十五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成绩除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外,还填入《学生成绩通知单》通知家长。
第四条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进行考试,学生按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即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 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采用开卷,口试等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 考试课程学期综合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占80%,平时成绩占20%,其中平时听课(含考勤)、参与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实验等占10%,期中测试或章节测试占10%。实践性较强的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由各系适当调整,报教务处备案。
(三)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考核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一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公体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公共体育课的考核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成绩按“及格”评定。
(六)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为依据,由班主任组织对每个学生进行性量化考核,评定成绩,经系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各门课程教考分离,逐步建立并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每学期各门课程考试试卷不得少于两套,难易相当,考试前两周出好,交系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由系领导或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剩余试卷封存备用。
第十三条 对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学时等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同时实行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力求考试与评分客观、准确。
第十四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凡因病或突发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事后补办无效(疾病除外,但须有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除上述情况之外,一般不办缓考手续。
(一) 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内进行。
(二) 因病住院或突发事故不能参加缓考的,在开课学期有一次考试机会,但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安排考试。
(三) 缓考成绩以实考成绩记录。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遵守《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纪律处分,同时停发一年的补助。
第十七条 实行补考和重修并行制
(一) 凡考试不及格(含缓考)的学生,可选择补考或重修。学生同一门课程第一次补考、缓考不收补考费、缓考费;第二次以后补考按每年所交学费÷每年所修学分数计算后按补考课程的学分数收取重新学习费。
(二) 学生考试不及格,可由学生自修,并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开学后第三周内进行。
(三) 学生补考成绩最高以“D—”计(即“及格”),补考不及格须交费跟班重新学习,补考不及格重修的考试成绩最高以“D_”计(即“及格”)。补考不及格重修的课程考试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学校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发结业证。
(四)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提出补考申请,其考试成绩可以其中的最高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 未经教务处批准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补考,必须跟班重新学习。
免听 免修
第十八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须:
(一) 一学期中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全部合格,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
(二) 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第十五周提出申请,经系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在开设该门课程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也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3.3(含)以上者,方可同意免修。给予学分,并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
(一) 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 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免听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按规定记载。
第二十条 大学英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理论、政治理论、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应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校查实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学习者。
(四)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如需转入、转出省内其它高校就读,须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出或转入我校转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 学生申请书;
2、 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 学生成绩单;
4、 转出院校同意函;
5、 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 学生表现鉴定书。
7、 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后,以不满意自己修读的专业为理由要求转专业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非师范专业转师范专业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药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三)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三)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全面复查。停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 保留学籍停学、休学的学生,在其停学、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并需办理退学手续:
(一) 在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一半者和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学分课程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一学期试读机会,试读期间停发有关补助。试读学期结束考试成绩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未取得学分,应予退学;
(二)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修读期超过学制一年者;
(三) 休学和停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 因病需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达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五)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六) 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患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递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属上述退学原因(六)、(七)两款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修业期满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发给肄业证。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未通过的;
(三)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合格的;
(四)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三十八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入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和《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试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形,按如下处理:(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一)旷课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 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不假外出达到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连续不假外出达3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5日,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不假外出达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7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不假外出达7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0日,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不假外出达10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7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不假外出达7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20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执行时,如与第四十九条相冲突,两者比较,按最高等级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按《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学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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