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行为,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纪律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准则及学生当事人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第三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不影响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必须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使用标准语言为普通话。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有权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校、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长、教务处长、保卫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担任。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学生中聘任书记员1-2名。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系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担任。
第七条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制定、修改《文山师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文山师专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监督、检查、指导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三)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
(四)对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的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的处理建议,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留校察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 决定审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
(二) 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记过及以下处分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
(四)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主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过程;
(二) 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结束审理;
(三) 维持会议秩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 宣布审理结果。
第十条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三)回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提问;
(四)负责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权书面申请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有权书面申请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
(三)有权阅读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四)有权查阅、复制会议相关材料;
(五)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六)有权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亦可申请回避;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会议,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八)申请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审理会议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系或班级的代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允许其他师生参加旁听。
第四章 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必须提前3天将“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可邀请其监护人参加。必要时,“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可以公告张贴。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后,可依据本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选择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一般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情况,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书记委员情况,征询学生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回避对象;
(二)学生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违纪情况、原因;
(三)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四)委员发言,帮助违纪学生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违纪是否有客观原因,结合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对错认知、悔改意愿等情况,根据《文山师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旁听的师生可申请发言,旁听师生的意见供委员决策参考;
(五)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
(六)委员商议确定处分等级;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审理结果,作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建议;
(八)参加会议的委员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
(九)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建议文件。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审理会议简易程序:
(一)对于《文山师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属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经违纪当事人申请,校、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二)指派委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署同意意见,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四)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
第十八条 对相同违纪事件违纪学生在2人以上的,可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由登记学生推荐1——2名代表参加审理,审理结论对所有登记学生都产生效力。
第五章 期间、送达及申请
第十九条 期间是指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在计算期间内。
第二十一条 处分文件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送达处分文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分文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班的辅导员和两名学生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文件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并离开学校,拒不执行的按扰乱学校秩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如执行处分决定将可能给本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时,可向学校学生处分委员会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处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亦可在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审稿说明:关于涉及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制定;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网管中心制定。这里提供的是其它高校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