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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系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有关申请。 (二)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有效信息。 (四)负责对各系(部)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贷款资格初审。 (五)按要求向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六)根据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的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七)代表学校与经办银行签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协议。 (八)协助经办银行发放、回收或催收贷款。 (九)办理其它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和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条 为配合学生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校指定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负责协助介绍人(学生处)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本系贫困优秀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服务。 各系(部)在协助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应做好: (一)向贫困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教育获贷学生诚实守信,按时还贷,教育和监督获贷学生严格按照贷款规定使用借款; (二)按要求审核本系(部)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统一报送学生处(包括电子文档); (三)指导本系(部)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审核盖章后统一交到学生处; (四)若本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等,应及时将信息报送学生处备案; (五)学生获贷后负责指导学生作好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交学生处汇总(包括电子文档); (六)学生毕业前再次确认获贷学生的联系方式,将有变动情况的学生名单及联系方式整理后交学生处. (七)学生处交办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应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面向一、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特殊专业若有要求可申请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同意后方可申请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顺利完成学业。截止申请贷款时,所学课程须全部通过,完成规定学分。毕业班学生须经综合考查认定能顺利毕业方能申请贷款。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办法)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 (二)云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时身份证无效,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五)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六)入学以来所学课程学习成绩书面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 (七)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说明。 (八)生源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或班主任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正确使用,银行发放的贷款统一划拨至学校财务处后按如下原则使用: (一)贷款人在班主任监督下拟定用款计划,经本系(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代表学校集中审核批准。 (二)用于生活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划拨至贷款人就餐卡上专门使用。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规还本息,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贷款人毕业前须与银行办理有关的还款确认手续,毕业后应将本人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校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若实行过程中有与新调整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符的,与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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