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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特困学生救助工作,帮助特困生完成学业,确保贫困家庭的大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根据《文山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学生为本,营造关心、帮助、爱护贫困家庭学生的良好氛围,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为促进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 特困生的低保认定和对象
1、 特困生低保的认定,按照《文山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文山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为月人均13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再作适当调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当地政府(乡、村民委)出具相关的贫困证明;
(2) 由班主任根据平时了解及征求班委、学生所在宿舍舍长意见,推荐上报贫困生名单;
(3) 学生所在系、教学部门核实;
(4) 学校学生处再次进行核实,最后由学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贫困生名单并公示。
2、特困生“低保”对象:特困生户口必须是转入我校的城市户口。(注:转入前必须是云南省户口,其它省份的户口暂缓纳入)
三、 特困生低保申请程序
1、 特困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 由班对提出申请的特困生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推荐,班主任、系主任提出意见后上报低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3、 “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是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生名单张榜公示3天,学生无异议后,上报民政部门审批。
4、 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
5、 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特困生姓名、补助金额等。
6、 “低保”金按月向特困生发放。
四、特困生“低保”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特困生低保的工作领导,成立文山师专特困生“低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冯林虎(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刘 鹏(学生处副处长)
刘本华(学生处党支部书记、纪委办主任)
王 焱(校团委书记)
成 员:邓世江 何 佳 杨发翠 王 宏
下设办公室于学生处,由刘鹏任办公室主任,邓世江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 几点要求
1、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生“低保”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特困生“低保”工作。
2、 特困生“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获得阶段性“低保”的特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30元标准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免其“低保”。
3、 获得“低保”的贫困生必须严于律已,刻苦学习,若在获“低保”补助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要取消“低保”资格,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低保”。
4、 接受社会、个人、学校资助的特困生,不得申请“低保”。
5、 获“低保”的学生,必须接受师生的监督、举报,不得用于与学习无关的开支。若举报属实,将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进行通报。
6、 获国家级、云南省政府奖学的学生当年不得申请“低保”。
7、 “低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学校每学期应对“低保”(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工作进行监审。
六、 特困生“低保”监管机制
1、 校纪委要加强特困生“低保”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解决,纪委监督电话:2622351。
2、 获“低保”的特困生,必须自觉接受师生监督。举报电话:2122812(州民政局) 2122220(县民政局) 2622172(学生处)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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