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师专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费收缴行为 , 保证学校学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时交纳学费,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学费收缴以学年为单位进行。

第三条 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者,学校不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系上核实后报学生处初审,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期一学期交纳。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以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每年度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 6000 元(特殊专业另作规定);

第六条 对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皆优的学生,学校将视学生具体情况 , 给予适当减免学费。其操作程序为:

1 、被认定为文山师专贫困生,且品学兼优;

2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中期后,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上核实后在所给比例范围内报学生处初审并公示,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一学年内不按要求交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条 该管理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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