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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师专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2004年3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性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文山师专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和《文山师专教职工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1、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
  3、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聘任
  
(一)干部任期
  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三年。
  
(二)聘任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党委委任和竞争上岗。
  
(三)聘任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龄的干部。
  3、聘任各系、各部门正职的,一般应为担任过各系、各部门正职的干部。
  4、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5、由学校直管的正科级部门正职提任各系、各部门正职的,应在其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聘任各系、各部门副职的,一般应为担任过各系、各部门副职的干部。
  7、聘任学校直管正科级部门正职的,一般应为担任过直管正科级部门正职的干部。
  8、聘任各系、各部门下设科(室、部)正职的,一般应为担任过各系、各部门下设科(室、部)正职的干部。
  9、特别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一般干部(民主推荐票集中,群众公认、本人愿意从事管理工作),也可聘任为各系、各部门副职,直管正科级部门正职及各系、各部门下设科(室、部)的正职。
  
(四)聘任程序
  1、民主推荐。召开一定范围的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大会,发放民主推荐票,公开进行民主推荐。
  2、个人报岗。应聘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岗位职责、应具备的履职条件以及个人情况进行报岗,原则上一人只能报一岗。
  3、组织程序。根据民主推荐、个人报岗情况,由党委组织部经组织考察,提出各岗位聘任人选,拟定聘任形式和办法,提交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4、聘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通过组织程序进行选拔,办理任用手续。
  5、合同签订。党群部门中层领导由党委书记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行政中层领导由校长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五)干部轮岗
  逐步实行干部轮岗制度,让干部到更多岗位进行多岗锻炼,提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干部交叉轮岗问题,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和个人报岗的情况,提出轮岗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审批。
  四、党总支(直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用
  
(一)干部任期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党总支(直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下设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二)任用形式
  党总支(直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经学校党委批准。
  
(三)任用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龄、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干部。
  3、党总支(直管党支部)书记,一般应为现任的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4、由正科级党员干部提任党总支(直管党支部)书记的,应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5、党总支(直管党支部)副书记,一般应为现任的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6、特别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一般党员干部(民主推荐票集中,群众公认、本人愿意从事党务管理的),也可任命为党总支(直管党支部)副书记及下设党支部的支部书记。
  
(四)选举程序
  1、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1)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2)总支部委员会组织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同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3)委员候选人一般实行差额上报,差额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实行等额上报。
  2、候选人资格审查及报批。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经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总支部党员大会正式选举。
  3、选举。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产生党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选举产生总支部书记、副书记。
  4、任命。党员大会选出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及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5、各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参照执行。
  五、有关说明
  1、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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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0日建站 2005年10月30日改版 2007年5月再次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