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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特制定本规定。
二、干部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坦诚相待、耐心细致、有的放矢、注重实效、严格保密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为学校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离退休;
(二)有群众举报或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
(三)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尚未触犯法律;
(四)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后发现问题,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
四、谈话类型及其内容
(一)工作职务变动的廉政谈话。指纪委、组织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即将升降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内容为: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如何正确运用和行使权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如何正确对待职务升降,自觉接受监督等。
(二)诫勉谈话。指纪委、组织部门对有群众反映、举报或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发现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内容为:提出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指出危害程度和任其发展的后果,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三)警示谈话。指纪委针对一个系、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由纪委书记或学校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内容为:针对该系、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认真分析,客观评价,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惩戒谈话。指纪委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进行的谈话。应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为:通报违纪违规事实,指出所犯错误性质及危害,宣布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理的意见。同时接受被谈话人的申诉。
(五)廉政考核谈话。指纪委对干部年终考核后的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本部门及家属子女有无违纪违规的现象,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一)校级副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谈话;
(二)各系各部门正职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负责谈话,也可由党委委托纪委书记、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三)各系各部门副职由纪委书记、组织部负责人谈话,或由分管领导负责谈话。
(四)各系各部门下设科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组织部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派系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六、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谈话前要事先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纪委或组织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实施。重要谈话应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根据谈话类型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意见送主谈人审定。并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提出申诉;对主谈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四)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主持谈话的部门应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帐;廉政谈话记录作为干部廉政考核内容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应作出书面整改报告,纪委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事后监督,并如实向党委汇报。
(六)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个人隐私,不对外泄露谈话内容。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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